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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說明服役期間因過犯送禁閉室禁閉悔過懲罰規定

軍聞社/ 2013.07.12 00:00
(軍聞社記者林宜慶臺北十二日電)國防部今天表示,依據《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六條士官懲罰種類為「管訓、降級、記過、罰薪、悔過、罰勤、申誡」;第七條士兵懲罰種類為「管訓、降級、記過、罰勤、禁足、罰站、申誡」。服役期間因過犯送禁閉室禁閉悔過懲罰,士官稱為「悔過」,士兵稱為「禁閉」。 國防部指出,今日聯合晚報報導「士官不能送禁閉室」乙節,顯係誤解《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 國防部進一步表示,國軍於七月十一日起暫停禁閉及悔過懲罰,現行禁閉及悔過人員,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調整適當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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