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報導,中國法學會在「收入分配與社會腐敗」課題提出,中共「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僅將幹部列入財產申報範圍太過狹窄,應將家庭財產申報主體範圍擴至全體國家公務人員,讓公務員財產和變動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上述課題負責人李子順認為,這是遏制大陸公務員腐敗的關鍵措施。公務人員非法收入的存在,將極大損害政府公信力。
李子順表示,讓公務人員申報家庭財產,依據的理論是公共利益優先原則。眾所周知,個人的隱私應受法律保護,但當個人隱私與公共利益和政治生活發生聯繫時,不應再受保護。
他說,「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需要財產申報的國家公務人員主要包括中共、人大、行政、政協、審判、檢察、民主黨派等機關中,縣處級副職及以上的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領導班子成員。
李子順指出,應申報事項主要是財產狀況及變化情況。財產主要包括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投資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期貨、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等。
李子順認為,大陸應擴大財產申報主體,與大陸刑法中貪污賄賂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體範圍一致,即所有國家公務人員;並擴大財產申報客體範圍,包括與職務有關的饋贈、債權債務、承租所得等都應納入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