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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州:少女墮胎48小時前需通報雙親

中央廣播電台/吳寧康 2013.07.12 00:00
美國伊利諾州最高法院11日裁定,18歲以下少女在該州墮胎,少女的父母必須在墮胎前48小時被告知。這項裁定結束了針對這項議題近20年來的法律爭議。

伊利諾州法院的這項裁決,是近來一連串州政府限制墮胎措施中最新一起。德州和北卡羅萊納州,目前正在考慮就墮胎採取更多限制。

根據涉及此案的反墮胎法律機構--湯瑪斯摩爾協會(Thomas More Society)的代表律師林頓(Paul Linton),這項法院裁定最快可望在21天內生效。

湯瑪斯摩爾協會主席布雷加(Tom Brejcha)說,這不只是伊利諾州、也是整個中西部州雙親權利的一大勝利。

伊利諾州葛蘭尼特市(Granite City)的「女性希望診所」(Hope Clinic for Women)是此案原告,他們可就這項裁決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湯瑪斯摩爾協會在聲明中說,由於伊利諾是美國中西部各州中,唯一尚未實施通報父母法令的州,因此有未成年者會從其他州到此墮胎。

根據非營利的性教育研究機構「古特馬赫研究所」(Guttmacher Institute),目前全美有22州要求未成年者,在尋求墮胎時必須通報父母。

伊利諾州是在1995年通過法律,要求進行墮胎手術的醫生,除非是在醫療緊急、或是亂倫或遭虐的情況下,否則需在48小時前通知父母。

但在1996年,由於一名聯邦法官認為,當局並未通過任何法律讓女孩們可以向法院尋求在未告知雙親下獲准進行墮胎,因此裁定停止執行這項法律,並從此引發此案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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