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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跨性婚姻 性別變更後無效

立報/本報訊 2013.07.11 00:00
【記者李威撰台北報導】原本合法登記的跨性別婚姻,後來卻因為婚姻兩造皆為女性的緣故,被內政部要求撤銷。立委與民間團體11日召開記者會,批評內政部的決策沒有法律根據,要求內政部政府尊重多元性別,重新審議這起個案。

約定承諾 一紙公文就撤銷

原為生理男性的吳伊婷與吳芷儀,進行性別重置手術之後,吳伊婷向戶政單位申請性別變更。2012年10月16日,兩人在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婚後,吳芷儀再向萬華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變更。

▲吳伊婷(左1)表示,與吳芷儀在登記結婚時,法律性別確實為一男一女,後來因為吳芷儀也變更性別登記為女性,而被內政部以公函要求撤銷兩人結婚登記。(圖文/姜林佑)

萬華戶政事務所10月26日請示市政府,要求解釋婚姻效力。市政府轉問內政部,內政部轉問法務部,法務部則在回函中指出,在一男一女的前提下,是該以婚姻登記時的戶籍性別為準,還是以完成性別變更及認定程序為準,由內政部自行審定。

最後內政部發函給當事人,認為兩人結婚當時已經是女性,不符《民法》一男一女的規定,要求註銷結婚登記。當事人吳伊婷表示:「政府完全不管你已經合法正式登記,就用一紙公文撤銷這個婚姻,好像不把我們的承諾當一回事。」

內政部裁決於法無據

立委鄭麗君批評,內政部的決定於法無據。她表示,按《民法》規定,登記即為有效,婚姻受到保障及承認,而兩位陳情人登記結婚的當下,身分證性別確實是一男一女。況且《民法》認定的婚姻無效理由,兩位當事人都不在範圍之內。

從更高的憲法層次出發,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許秀雯表示,允許所有人用自己喜歡的方式建立家庭,是憲法第7條所保障的平等權。何況就算國家要限制特定人士的權利,按照法治國的原則,必須經過立法程序。內政部的行政解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鄭麗君也反問內政部,為何不是依據憲法精神,盡最大程度去保障人民權利?她說:「政府應該是以保障民眾最大權益的角度去執行法律,而不是跳過法律保留原則,逕以公函做所有的裁決。」

立委尤美女則從國際法的角度出發,指出台灣簽屬的兩公約,承認所有人都有成婚的權利,不該因為性別認同而受到歧視。兩公約也提到,家庭作為社會的自然基本單位,應受到國家的保障。

另外,尤美女也提到聯合國人權理事會2007年發表的《日惹原則》,裡面提到無論性向或性別認同,所有人都有建立家庭的權利,家庭有各種不同的存在形式。

性別光譜不能武斷

許秀雯表示,性別不是只有生理性別,還有心理及社會性別。而且生理性別不是只有男性、女性,還有雙性人。她認為,性別的光譜如此的複雜與細緻,因此談人性尊嚴,就要正視性別的多元性。

尤美女則指出,跨性別者不一定會動手術,其性別認同,可能只是外觀的改變或吃賀爾蒙。她強調,我們應該傾聽其他身命經驗,站在人權及開放的角度,去保障少數人。

要在法律上清楚界定性別並不容易,情況就像當事人吳芷儀說的:「我知道我還是被侷限在性別的框架,我是追求性別自由的人,我不想要有性別,這框架限制了我,我的性別就是Me。」

許秀雯表示,這起個案凸顯婚姻當事人資格男女性別二元對立的不合理性,以及實務上二元性別認定方式的荒謬性。所以伴侶盟認為最佳的釜底抽薪辦法,就是推動徹底的婚姻平權,讓所有性向、性別認同的人,都能選擇自己想要的成家方式。

今年9月,民間版本的民法修正案草案就會送交立院審議。不過鄭麗君認為,就算在既有的法律規定下,行政機關還是可以採取符合時代趨勢及進步認知。尤美女也舉例,2011年曾有一對育有孩童的夫妻,先生跑去變性,但戶政機關也沒有因此要求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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