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在今年1月三讀通過「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低收入戶」的標準,並新增「中低收入戶」規定。根據內政部的統計,修法後,中低收入戶約增加18萬3千戶、約53萬6千人。
為配合「社會救助法」新制,內政部部務會報11日通過「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將中低收入戶納入住宅補貼範圍。內政部營建署國民住宅組組長王安強指出,由於申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的民眾必須沒有自有住宅,因此內政部無法推估有多少人可受惠。
王安強表示,雖然法條是全國適用,但由於這項補助屬於地方財源,因此仍要看地方政府是否公告辦理。以去年為例,就只有台北市、台中市、新竹縣、苗栗縣、台東縣等5縣市公告辦理低收入戶住宅補助。他說:『(原因)由地方政府視他們的財源自行去公告,看什麼時候要受理。不是每個縣市政府都有財源,以過去經驗來講,只有5個縣市有在辦低收入戶租金補貼。』
此外,王安強說,基於公平原則,若租金補貼申請人與承租房屋的所有權人為直系親屬關係,則不得申請租金補貼。此外,這次修法也將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的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等情形,增列放寬視為無自有住宅,並明訂同一住宅只可以核發一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