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呼籲沿線民眾做好農作、建築覆蓋物件之固定
依據《鐵路法》現行規定,「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可處新台幣1000元以下罰鍰。
交通部也正在修法,擬提高罰鍰至1萬至5萬元。如因而造成高鐵行車事故,亦恐涉及刑法相關刑罰(法規詳附註)。故務必請高鐵沿線周邊民眾應避免施放天燈、汽球等空飄物品,並加強固定所管易飛物品,避免觸法。
台灣高鐵公司苗栗區公共事務專員張永興表示,台灣高鐵營運迄今,已發生多起異物纏繞架空線事件(如附表),造成運轉中斷及列車延誤,並嚴重影響旅客安全。
高鐵公司已針對相關事件蒐證,並將對異物之所有者求償。高鐵公司呼籲,維持高鐵列車正常運行,攸關社會大眾利益甚鉅,特別是颱風豪雨季節,高鐵沿線民眾務必對所屬農作物、建築物之覆蓋物件,善盡管理責任,避免因物件未確實固定之疏失,危及公共安全,影響列車運行及旅客權益。
苗栗高鐵沿線地區雖然沒有南部大規模的農業專區,但仍有部份農民使用防風網、塑膠布等易飛的農業用品,台灣高鐵公司將持續落實沿線安全巡檢、與居民溝通協調請其加強管理外,並已請各縣市政府協助進行安全宣導,共同維護高速鐵路運輸順暢及旅客安全。
附表:高鐵通車營運以來,異物纏繞電車線事件相關案例:
1.2007-03-03高鐵台中路段架空線遭廣告氣球布條纏繞。
2.2009-10-01高鐵新竹路段架空線遭大量汽球纏繞。
3.2012-06-12高雄大社路段架空線遭大型菜網纏繞。
4.2013-06-18高雄大社路段架空線遭大型塑膠布纏繞。
相關法規:《刑法》第184條: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鐵路法》第7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七、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