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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塑膠食器 標示須完全

中央社/ 2013.07.08 00:00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自21日起,一次性使用之塑膠食品器具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標示品名、材質、耐熱溫度、原產地、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製造日期、使用注意事項及微波等警語。圖為合格產品。圖文/中央社記者裴禛

10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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