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四日晚間,尚就讀於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餐管系三年級的侯信國及李得榮,均參加學校舉辦的「餐旅系家族大會烤」烤肉活動,侯生於晚上九點,騎一部未懸掛車牌的紅色沙灘車,李生坐後座,在校內道路上嬉戲。
未料,沙灘車倒車時,突然衝撞學校圍牆後翻覆,李生頭部受傷,顱內出血,送醫急救,延至隔天晚上不治;侯生辯稱,是因李生伸手向前握住沙灘車手把加油,才造成意外,還稱交通法規並未規定開沙灘車要戴安全帽,不應歸咎於他未督促李戴安全帽,或有其他過失。
台南高分院法官調查後認為,沙灘車油門與手把獨立,且需操作檔位,煞車又分為手煞車及腳煞車,操作比普通機車複雜,我國雖未明定沙灘車不能行駛於道路,但若李生被督促配戴安全帽,即可保護頭頸部,應可免於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