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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標準何在 監委給個說法

中時電子報/楊毅/特稿 2013.07.06 00:00
張通榮關說酒駕行徑囂張,違法事證歷歷,民怨沸騰到了極點。然而,職司風憲、整飭官箴重責大任的監察院竟重重舉起、輕輕放過,以壓倒性票數否決彈劾案。再度驗證監院真是「無牙的紙老虎」,更證明監委違背社會常理判斷之「恐龍」,距離人民感情實在太遙遠。

通常彈劾案不通過的理由,主要有幾項可能原因:一是調查報告寫得太爛,無法具體指摘違失行為,必須再補正或重作調查;二是被彈劾對象或事件爭議太大,與會監委呈現正反兩極拉鋸;三是檯面下有政治角力運作、黑箱作業。張通榮關說酒駕案到底屬於何者?監委必須要給外界一個交代。

昨午消息傳開後,出席彈劾審查會投票的監委們發現事態嚴重,竟然索性避不見人、手機關機;還有監委裝傻「搞失憶」,對於討論過程一問三不知;甚至有人私下威脅媒體,要求不得將出席投票名單曝光。最令人氣結的是,擔任會議主席的杜善良還拒絕受訪,不敢正面回應記者問題。

更離譜的是,張通榮關說酒駕行為,不僅有警方錄影為證,檢方也大動作起訴,唯有監委們還在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能否以彈劾決定去留,僵持不下。之所以會有這樣的爭論,主要源自於許信良的彈劾案。當年許信良以桃園縣長身分南下聲援黨外示威遊行,遭監院以擅離職守、參加非法遊行彈劾停職,因此後來監院內部才有民選首長能否彈劾的不同看法。

監委對彈劾權的行使審慎,避免淪為打擊異己的政治工具,固然值得稱許。只不過,當時許信良案是發生在戒嚴時期,與現今時空環境大為不同;更何況,過去監院也不乏彈劾地方首長的許多前例。因此彈劾與否的關鍵,不在於被彈劾人的身分,而是取決其違法失職程度。

過去監委最被人詬病的就是看報辦案、糾彈浮濫。對照日前監院下重手對自家祕書長陳豐義銷毀檔案祭出彈劾嚴懲,卻讓關說酒駕的張通榮逃過,似乎是雙重標準、不符比例原則。難道背後有其他政治考量,彈劾的一致性標準何在?只能說,監察院真如網友嘲諷是「盲腸院」,監察職權不彰真的可以「關門大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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