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書指出,77歲婦人不識字,生活單純,平常搭巴士去種田,並將菜送到市場賣,60歲蘇男曾兩次搭載她去市場賣菜。
蘇男在民國101年間開車行經苗栗縣,看到農婦獨自在巴士站牌等車,帶菜要去市場賣,藉機攀談,並指稱要載她一程,農婦不疑有他,但蘇男竟將她載到旅社強制性交未遂後,將農婦載往市場,讓她搭車返家。
隔天,蘇男再開車到田間尋找農婦,發現她獨自一人,強拉上車載往汽車旅館,摑農婦巴掌,還拿刮鬍刀刮她體毛,強制性交未遂後,將她送回家。
事後,家人發現農婦眼部挫傷,追問得知,報警處理。
農婦指稱,蘇男雖曾載她去市場賣菜,但兩人並無連絡,她第1次被強制性交未遂後,因為覺得自己那麼老了,還被欺負、強暴,想「過了就算了」,並未告知家人;第2次被強拉上車,載到陌生地方,她很害怕、委屈,不敢反抗。
蘇男則辯稱兩人是男女朋友,他患有糖尿病,不具性能力,只是要猥褻農婦而已。
法院一審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蘇男徒刑6年,蘇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蘇男兩度對落單、年長的婦人強制性交未遂,對農婦造成身心創傷,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徒刑5年5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