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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房屋被課2次稅?申報綜所稅將可減除

卡優新聞網/方凡 2013.07.04 00:00

針對持有2年內不動產出售,要課徵銷售價格10%或15%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也就是所謂「奢侈稅」,但在出售房屋時,還要在綜所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認為,似乎是被課了2次稅。對此,財政部賦稅署將發布解釋令,已繳納房屋部分的奢侈稅,可以視為費用,在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時列報減除。

據了解,這是今(102)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納稅義務人向國稅局提出此問題,國稅局向賦稅署反映後,賦稅署也認為有道理,因此將發布解釋令,讓已繳的房屋部分奢侈稅,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可以認列減除,但僅限房屋部分的奢侈稅,土地部分的奢侈稅不能列報減除。

賦稅署解釋,雖然買賣房屋通常都是房屋跟土地一起交易,但是財產交易所得只針對房屋部分,土地部分則是課徵土地增值稅;奢侈稅的課徵則是針對房屋跟土地,兩者計算內容不同。

因此,在計算房屋的奢侈稅時,如果沒有房屋跟土地分開的交易契約,就要按照房地比來計算,各地房地比不同,計算方式是以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為分母,房屋評定現值做為分子,算出房地比,再算出房屋的奢侈稅金額。

賦稅署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個人出售房屋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奢侈稅實施後,出售持有不動產1年內課徵銷售價格15%、2年內課徵10%的奢侈稅,這項稅捐支出,是出售房屋時依法須負擔的稅捐,屬於費用性質,因此賦稅署認為,可以在計算房屋交易損益時列報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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