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寶人壽出席龍邦興業股東會並投票參與董監改選,金管會今天處分國寶人壽,要求撤換副總經理兼任投資長連乾良、協理陳祥欽,5年不得回任,並且處新台幣180萬元罰鍰。
國寶人壽今天提出聲明,保險公司持有有價證券(股票),行使股東權利,並沒有法規禁止,國寶人壽出席龍邦興業股東會並且行使表決權,內部人員的個人疏失部分國寶人壽將另行處理,但行使股東權利,屬於合法行為,並沒有違反保險法令。
國寶人壽指出,金管會僅要求國寶人壽不得行使股東權利,卻未通盤要求全體保險公司也不得行使股東權利,顯然有失公平性。
國寶人壽指出,金管會干涉保險業行使權利,以行政指導方式要求國寶人壽自行承諾不出席龍邦公司股東常會行使表決權,卻事後嚴詞指摘國寶人壽違反承諾。
國寶人壽認為,金管會明顯忽視行政指導是不具法律強制力,更無視於行政程序法第166條,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處置。
國寶人壽說,保險業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權利,並非資金運用,且國寶人壽於出席龍邦公司股東常會前已依法對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做成說明,並循內部程序進行用印審核,相關程序已符合法令及內控規定,金管會裁罰欠缺依據。
國寶人壽指出,將考慮依法提起訴願,以維護自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