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一名高中老師因為婚外情,被依教師法第14條「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規定解聘,且「終身不得聘用」,但大法官會議日前認定該條款違憲,認為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為由解聘,並沒有考慮到情節重大與否因素,所以認定違反比例,判定條文將在7月失效。
為因應大法官解釋,立法院院會27日三讀通過「教師法第14條修正案」,將「行為不檢」一詞刪除,但把性騷擾、性霸凌或體罰、霸凌學生而造成嚴重身心侵害,以及行為違反相關法令者,納入得解聘、停聘及不續聘的事由內。
對於行為違反相關法令,除了情節重大者,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審酌情節,議決1到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讓犯錯教師有改過自新的機會。國民黨立委陳淑慧說:『(原音)已經受了這些行政懲罰,有分1到4年,之後我改過自新,我已經沒有被懲罰了,我是不是有機會再回來當老師?這是大法官認為原來法條有違反人權的地方,希望教育部能夠更正。』
修法也規定,在本法修正後、公告施行前,不是因為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或體罰、霸凌學生造成嚴重身心侵害而遭解聘或不續聘超過4年的教師,也有機會被重新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