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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修正 放寬改名限制

中央社/ 2013.06.26 00:00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26日電)內政部今天通過「姓名條例」修正草案,放寬被認領、被收養或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者可申請改名。

內政部上午舉行部務會報,會中修正通過「姓名條例」修正草案,為因應民眾實務需求,放寬被認領者、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者可申請改名,並新增外國人取名規定,依法制作業程序,將送請行政院審查。

內政部戶政司長謝愛齡表示,被認領、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原本就得申請改姓,現在放寬也得申請改名。她說,許多人被認領後仍從父姓,以後不但能改姓,也享有改名的權利。

另外,「姓名條例」第10條規定申請更改姓名的3種情況中,除了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因執行公務必要外,出世為僧尼或僧尼還俗者現在一律改為「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者,都能申請更改姓名。

內政部表示,「姓名條例」還新增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取用中文姓名規定,是姓氏在前、名字在後,無姓氏者,得僅登記名字,並應使用教育部編訂字典所用文字,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戶政司說,為維護各民族的文化傳承,條例還放寬各少數民族的姓名登記,都能以傳統姓名的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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