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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付生活費 也可改母姓

自由時報/ 2013.06.24 00:00
民法規定,若父母離婚、一方或雙方死亡、生死不明滿3年、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情事時,為了子女利益,可請求宣告變更子女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司法實務上,較常見的是父親不負責任,子女不想冠上老爸的姓氏,由母親聲請改從母姓,幾乎都獲法官裁准。如苗栗縣陳姓男子離婚4年,未曾探視5歲兒子,也沒負擔生活費,兒子看到他的照片竟不認識,連爸爸的名字都不知道,前妻聲請變更子女姓氏,法官隨即裁准孩子改從母姓。

還有1名7歲女童,父母離婚時,監護權歸母親改從母姓,後來父親要求改回父姓。但女童的父親不盡人父責任,未探視、也未負擔扶養義務,另與中國女子結婚,女童的媽媽於是聲請將女兒改回母姓。

(記者傅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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