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底,許女向高市新興警分局報案,指控前男友於98年3月至隔年1月止,在她位於高雄市、新北市租處,平均每2至3天,不顧其有卵巢水腫、輸卵管沾黏糾結等病症,涉嫌強行性侵得逞,並造成疼痛、大量出血,警方將全案移送法辦後,檢方查無罪證,將許女前男友不起訴。
許女前男友不甘無故被控性侵,名譽受損,反控許女涉嫌誣告罪,經高雄地檢署提起公訴,高雄地院開庭審理期間,許女堅稱遭性侵,並曾就醫治療。
但合議庭法官審理認為,許女被性侵長達9個月將近百次,卻無採取任何求援或自保措施,令人匪夷所思。又查,兩人99年初結束男女朋友關係,許女卻遲於將近2年後提告,也有違常理。
此外,法官參酌性侵害案前後,許女還曾寫信或傳簡訊給前男友,內容用語親暱,苦苦求和,如遭長期性侵,應儘量迴避加害人,因此認定許女指控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