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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大:本公司將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0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之補充說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6.20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本公司、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101年度訴字第2906號2.事實發生日:102/06/2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本公司於102年6月20日接獲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06號民事判決,該判決確認本公司101年10月4日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之理由,乃本公司決議召集上開股東臨時會之101年8月16日第六屆第二次董事會漏未通知監察人陳渙璋及陳怡樺,違反公司法第204條之規定。其中陳渙璋雖於當日到場,惟陳怡樺並未出席,故董事會召集程式有瑕疵,且該瑕疵不因事後陳怡樺未曾提出異議而治癒。準此,本公司101年10月4日股東臨時會乃未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所為之召集,係屬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之會議,股東會決議不成立。(2)惟查,本公司認為上開判決確有明顯之違誤,蓋本公司101年8月16日第六屆第二次董事會決議召集101年10月4日股東臨時會,誠然與監察人職權之行使無關,監察人出席與否,均不影響該次董事會決議之效力。況且,陳渙璋於當日親自到場,而陳怡樺雖未出席,惟該次董事會之議事錄寄發予陳怡樺後(當然亦有寄發予陳渙璋),陳怡樺就該次董事會決議之內容並無任何異議,其於本案訴訟審理時之立場亦相同。迺原判決竟罔顧該等事實,原判決業已違背法令,本公司將上訴尋求救濟。4.處理過程:將委請律師依法提起上訴。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應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委請律師依法提起上訴。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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