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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確實業:更正本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應為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6.20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2/06/19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東台精玖旺硬質合金科技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孫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98072(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13658(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13658(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因應營運週轉之需求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24156(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61455.計息方式:無6.還款之:(1)條件:依東台精玖旺營運狀況及資金需求還款。(2)日期:係為短期融通資金,貸與期間為一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13658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9.06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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