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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益:股東會決議解除本公司董事從事競業行為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6.19 00:00
第二條 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2/06/19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長:顧肇基董 事:方頌仁董事代表人:基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顧興中董事代表人:基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國寶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本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在無損及本公司利益之前提下,擔任明細如下:職稱 姓名 兼任公司 擔任職務董事長 顧肇基 兼任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公司董事董事代表人 顧興中 兼任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公司董事代表人董事代表人 陳國寶 兼任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 方頌仁 兼任安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宇智網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代表人、達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東峰創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晶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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