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增訂防過勞條款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雇主對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的預防等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安全衛生措施。違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違反規定致發生職業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明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檢等;健檢發現勞工有異常情形,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勞工不能適應原有工作,應參採醫師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違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院會通過附帶決議,為強化雇主預防勞工「過勞」責任,遏止雇主不當以責任制為由,致勞工因工作負荷過重促發腦心血管疾病,爰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強化勞動條件工時專案檢查,有效遏止長工時過度工作負荷現象。
附帶決議也規定,對於勞工已提出醫師預防過勞的醫囑或評估報告,雇主仍不當指派從事工作致勞工過勞死者,有應注意而疏於注意情事者,得視其情節,依涉嫌違反中華民國刑法業務過失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另外,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將法案名稱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並擴大適用於各業受僱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的人員。
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從事石油裂解的石化工業或製造、處置、使用危害性化學品達規定量的危險性工作場所,如未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且因危害性化學品洩漏或引起火災、爆炸致發生死亡、3人以上罹災,或1人以上罹災且需住院治療等職業災害者,處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雇主不得使懷孕女性勞工從事礦坑、鉛散布場所、異常氣壓、弓形蟲或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二硫化碳等危害性化學品、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處理一定重量以上重物、有害輻射散布場所、具致病或致死微生物感染風險等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明定,產後未滿1年女性勞工也不得從事礦坑、鉛散布場所、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一定重量以上重物處理等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違反保護婦女規定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8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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