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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想離婚 搬出30年前軍規

中央社/ 2013.06.18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8日電)郭姓男子想與結婚超過30年的妻子離婚,搬出當年服役期間結婚未獲長官同意的理由,被最高法院打回票,不准他的離婚訴請。

軍人婚姻條例已於民國94年廢止。過去的軍人婚姻條例規定,軍人結婚,最遲應於1個月前繕具結婚報告表「報請核淮後行之」,軍人也不能和犯過內亂、外患罪的人,或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外籍人士結婚。

根據法院判決書,郭男於民國70年間服義務役時與妻子在自宅舉行公開儀式結婚,郭男隔年退伍離營後,2人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郭男的訴請離婚理由主張,婚後發現妻子熱衷賭博,鮮少照顧家中事務,還阻止他探視重病父親,兩人時常爭執,妻子更常趁他熟睡時拿物品丟他或辱罵三字經。

郭男說,他想起先前曾看過新聞,指軍人結婚若未經部隊長官同意,婚姻屬無效。他與妻子結婚時具軍人身分,又未經部隊長官同意,已違反軍人婚姻條例,幾經思考後,決定向法院請求確認這樁婚姻無效。

但郭妻反駁,先生是因外遇才想與她離婚,編謊指控她熱衷賭博、阻止探父親等。

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認定,認為郭男結婚當時符合法定要件,兩人辦理結婚登記時,不但戶政人員已知郭男具軍人身分,還依法請他出具核准結婚證明的資料,郭男的理由不備,判他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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