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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濕地法 納明智利用、零損失概念

中央廣播電台/王韋婷 2013.06.18 00:00
立法院院會今天(18日)三讀通過「濕地保育法」,以「明智利用」和「零損失」的概念,將濕地分為國際級、國家級與地方級,分區保護濕地。法案也制定優先迴避、減輕衝擊、異地補償和生態補償等原則與步驟,並建立濕地基金和獎勵制度,讓保育工作永續進行。

台灣擁有豐富的濕地資源,但遲遲缺乏完善的法規管理。經過18年的努力,立法院院會18日三讀通過「濕地保育法」,納入「拉薩姆國際公約」的精神,以「明智利用」和「零損失」的概念合理規劃資源保育與利用。

三讀通過的法案也開啟分級保護機制,將濕地分為國際級、國家級和地方級,並實施分區管制,設立核心保育區、生態復育區等5個區域,分區做不同利用。參與立法的國民黨立委邱文彥說:『(原音)1971年聯合國拉姆薩國際公約特別強調,濕地不僅是經濟、文化、科學和遊憩的寶貴資源,濕地破壞也是人類無可挽回的損失。1995年本席起草「民間搶救濕地宣言」,在宣言最後一段,我們呼籲政府建立完善法規,以永續發展為主軸,尊重濕地,經過18年來所有濕地志工不斷奮鬥,今天濕地保育法終於通過了。』

新法制定優先迴避、減輕衝擊、異地補償、生態補償原則,於重要濕地內生產、經營或旅遊營利者,必須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且經營收益必須繳交一定比例的回饋金,由主管機關成立濕地基金作為日後濕地保育用途,如此將可充分尊重農業、漁業和鹽業使用,並兼顧保育與保障人民權利。

三讀通過的條文也規定,若違法於濕地內從事相關禁止行為,將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接受1到8小時的環境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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