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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士昭:服貿協議含文本與附件

中央社/ 2013.06.14 00:00
(中央社台北14日電)兩岸兩會即將簽署服務貿易協議,經濟部次長卓士昭今天表示,協議包含文本及「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即市場開放清單)與「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2個附件。

海基會昨、今兩天在高雄舉行台商端午節座談活動,卓士昭應邀就「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內容及預期效益」做專題報告。

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預訂本月21日在上海舉行的第9次高層會談上,簽署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卓士昭向與會的200多位大陸台商會長強調,服貿協議依據「衝擊極小化、利益極大化」原則審慎評估開放,同時考量兩岸經貿互動發展及國內業者,並未開放律師、醫師、會計師、建築師等專業服務項目。

卓士昭表示,服貿協議內容包含文本及「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即市場開放清單)與「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2個附件。

文本原則上遵守「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原則,載明雙方確定採取服務業管理措施應遵守的規定及相關市場開放內容。協議設有聯繫機制,雙方主管部門將指定聯絡人負責聯繫,監督協議執行。

「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部分,卓士昭說,雙方依據世界貿易組織(WTO)分類方式,討論包括商業、通訊、營造、配銷、環境、健康與社會、觀光及旅遊、娛樂文化及運動、運輸、金融服務等部門,考量各自情況,經協商後作出市場開放承諾。

雙方並以WTO服務提供的方式區分4種服務貿易模式:一是以直接跨境提供服務方式,二是以境外消費服務方式,三是以商業據點呈現的方式,四是以自然人呈現的方式等,明列市場開放的承諾內容。

「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部分,雙方對於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所列,以及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附件四(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超出各自在WTO承諾的服務部門及市場開放的優惠待遇,明列要求一方以商業據點呈現模式的服務提供者,在該方從事實質商業經營至少應持續3年以上以及申請「服務提供者證明書」所須具備的文件等相關規定,這些規定可以防止外資企業「搭便車」。

卓士昭表示,台灣對大陸開放程度主要以落實WTO承諾為主,涉及影響國家安全的都沒有納入,而在台灣的開放內容中,約有一半屬於非現行陸資開放項目,且多半已處於競爭激烈的市場狀況,開放後將擴大吸引陸資來台投資,活絡市場。

他說,台灣行政部門對於相關開放已有完整規範及配套措施,例如依照現行規定,陸資必須在台投資20萬美元以上,始能申請2人來台「從事經營、管理及執行董監事業務」活動,可以避免外界對「校長兼撞鐘」的質疑。

針對部分開放行業,大陸業者挾著雄厚資金,不排除透過低價方式進入台灣市場的問題,卓士昭說,台灣對這類服務開放程度加以設限(例如持股上限、不得具控制力等),以便讓業者有時間積極整備,因應競爭。

卓士昭強調,簽署服貿協議將對外釋放兩岸經貿繁榮發展的強力訊息,加上台星(新加坡)協議已完成實質協商、台紐(紐西蘭)之間的協商近收尾階段,將使台灣在區域經濟整合中不缺席,激勵更多國家與台灣洽簽經貿合作協議。

至於媒體報導,政府沒有就開放陸資進入台灣美髮美容業事與相關業者進行溝通,卓士昭強調,這並不屬實。開放大陸美容美髮業來台投資,是指開放「資金」來台,並非開放大陸美容美髮業「勞工」來台。

服貿協議生效後,即使有陸資來台投資美容美髮業,也不能全面引進大陸員工來台工作,必須遵守政府對在台陸資引進大陸員工的員額限制。經濟部商業司已經與相關美容美髮業者進行溝通,徵詢意見,業者表示樂觀,利用大陸資金與台灣人才相互合作,將可擴大市場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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