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2/06/132.發生緣由:本公司為節約成本善用辦公空間,遷移本公司營業處所自中壢市東園路37號遷移至中壢市三民路一段489號2樓。3.因應措施:經董事會照案通過,並公告公司地址變更。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