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下午舉行部務會報,會中修正通過「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及「教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內政部表示,現行規定同一區域內,同業公會或教育會以「一會為限」,民國99年12月25日縣市合併改制後,團體面臨合併壓力,可能影響的商業團體共662個,對於行政區調整前已成立者,增訂不受「一會為限」的限制,尊重現況,但鼓勵合併。
內政部統計,目前已完成合併的團體中僅台中14個、台南市7個和高雄市6個,考量台灣經濟規模不大,過於分散恐無法提升國際競爭力,本次修正基本框架仍以「一會為限」為前提。
另外,為配合人權兩公約維護團體結社自由權,內政部也一併修法逐步推動團體自治自律原則,原須主管機關監督或核准事項,改由團體自決,並提高團體理、監事名額上限,強化團體自治、自理功能。
內政部表示,修正草案近日將報請行政院審查,並盡速完成後續立法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