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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藥師他處工作 憲法法庭辯論

中央社/ 2013.06.13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3日電)憲法法庭今天就藥師法第11條規定禁止藥師支援他處調劑工作是否違憲行言詞辯論,聲請人及衛生署代表均出庭主張。

藥師法第11條規定,登記領照執業的藥師,職業處以一處為限。聲請人楊岫涓、蔡美秀、劉泓志等5名藥師認為此規定有違憲法保障的工作平等權,分別於案件遭判決敗訴定讞後,先後聲請釋憲。

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於審理相關案件時,也認為藥師法第11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釋憲;大法官併案審理

憲法法庭今天由大法官審判長賴浩敏率領14名大法官開庭,這是憲法法庭自民國82年成立以來,第8件召開憲法法庭的釋憲案,旁聽者踴躍入席。

衛生署代表食品藥物管理局局長康照洲說,藥師除了直接面對病人,還要管理藥物產品,且與醫生具信賴關係,藥師「專任」是為維護國民健康。

衛生署的律師李鳳翱說,「事業可多重,人格不可分」,藥師專任是實現國民健康的手段,若藥師不僅在一處職業,則可能有登錄之名,無執業之實,如此一來藥師調度難度增高。

錢建榮說,若一個有多重專業執照者,上午當醫生、下午當建築師,「你不能說他設計的房子會倒吧?」,他認為律師、建築師等具專業執照者,可以在不同地方執業,為何對藥師如此嚴格、把藥師當賊,限縮其工作處?

聲請人的律師廖頌熙說,只要確保人民依法接受專業人員的服務,就無限制藥師只能在一處執業的必要。

賴浩敏於庭末諭知,全案將由大法官作出解釋後,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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