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男庭訊時拿出自己的4本日記辯稱,他和表媳「小玲」(化名)已有半年的不正常往來,日記中共有61天記載他和小玲之間的交往和發生性關係情形,表示前年事發當時有以手撫摸小玲胸部和私處,也有給她1000元,但未在青草茶中加入安眠藥;他還反控小玲以「仙人跳」方式設局構陷。
但高院認為,朱男日記內容所說,是他自己所寫的內容,不見得真實,而且小玲與朱男有長幼姻親關係與輩分差距,加上小玲是有夫之婦、育有女兒,若她未被下藥性侵,應不至於告訴女兒,並在女兒陪同下驗傷提告,讓她自己的隱私公告周知,且朱男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說法不足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