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水洩狼蹤 性侵男判刑11年

中央社/
13 年前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1日電)慣竊王姓男子多年前闖空門性侵女子後逍遙法外,警方根據他留下的口水逮人。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依加重強制性交等罪判刑11年。

法院判決指出,王男在民國90年12月間凌晨侵入台北市承德路四段一帶行竊,他看到屋內女子在睡覺,竟起色心用被單蒙住女子頭部,威脅對方不可尖叫否則要先姦後殺,再以量布尺反綁女子雙手,強壓對方在床上性侵,還狠咬對方手臂助興。

事過境遷多年,王男一直逍遙法外,直到王男於100年間,又分別在台北市內湖區和士林區犯下竊盜案,警方在案發現場採集王男不慎留下口水及用過的衛生紙上DNA,掌握王男身分,另外與先前的性侵案比對,發現與受害女子身上遺留檢體相同,這才破了多年懸案。

一審依加重強制性交和加重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8月;二審改判應執行刑11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