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例 深喉嚨可能逃過重刑

中央社/
13 年前
(中央社華盛頓/紐約10日綜合外電報導)過去被控洩漏機密給媒體的美國人都逃過漫長刑期,若前例可循,上週揭發美國政府最高機密監控計畫的國家安全局(NSA)前約聘人員史諾登(Edward Snowden),或許可以放下心來。

美國歷史上發生9次有關洩密的刑事案件,其中兩人未被判徒刑,1人被判進入中途之家10個月,3名被告被判約2年徒刑,另有3案尚未審理終結,包括洩漏機密給維基解密(WikiLeaks)的美國大兵曼寧(Bradley Manning)。

這些判例顯示,美國檢方處理國民被控對記者洩密案時,所能援引的罰則有限。

9案中的6案是在美國總統歐巴馬2009年就任之後提出,反映政府全面查緝未經授權的情報外洩行為。

美國司法部發言人席崔(Nanda Chitre)表示,調查還在初步階段,被問到檢方是否已判定對報紙洩密為犯罪時,她婉拒置評。

攸關此案的是1917年制定的美國間諜法(Espionage Act)。根據此法,每項罪名最高可判10年徒刑。

紐約大學布瑞南司法中心(Brennan Center for Justice)國安專家高坦(Elizabeth Goitein)說,援引此法起訴外洩情報給媒體的行為,成功率不明,因為相關案例非常少。

檢方1971年曾援引此法,起訴對「紐約時報」透露國防文件「五角大廈文件」(Pentagon Papers)的國安分析家艾茲柏格(Daniel Ellsberg)。後來法官認定檢方證據是政府竊聽取得,以可能違法為由駁回本案。

中央情報局(CIA)前官員奇利亞庫(John Kiriakou)被判徒刑2年半,是對媒體洩密遭起訴的9人中刑期最長的被告,不過他是因為透露臥底探員身分,依另一項法律遭到定罪。(譯者:中央社鄭詩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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