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也認為,待在香港恐無法讓他逃過美國起訴。
29歲的史諾登(Edward Snowden)自曝是提供「衛報」(the Guardian)和「華盛頓郵報」(The Washington Post),有關美國國家安全局(NSA)獲取美國電訊和網路公司資料進行監控一事的深喉嚨。
準備透露消息的同時,他於5月20日自夏威夷飛往香港,認為這樣或許能避開美國的起訴意圖。
但美國和香港於1996年就簽訂引渡條約,並於1998年生效,這使得華府以可能理由,準備正式提出引渡要求前,香港當局可扣押他60天。
熟悉引渡規定的律師認為,若美國政府決定要起訴史諾登,他要規避這項條約是一大挑戰。
曾任香港保安局局長的葉劉淑儀告訴媒體,香港當局有「義務遵守和美國政府的協議條款」,包括引渡逃犯。
她說:「事實上他最好離開香港。」她也說,並不清楚當局是否接獲引渡要求,「我懷疑會這麼快」。
史諾登也表達有意尋求冰島庇護,他說,那裡是捍衛網路自由的國家。
但冰島駐香港領事館對此案及史諾登是否有接觸,都不予置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