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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封網剛被推倒 電信法卻仍在偷跑?

NOWnews/ 2013.06.06 00:00
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

智財局欲對境外重大侵權網站行政封網政策「喊卡」之後,網友質疑「電信法」修正案卻仍在「偷跑」。NCC6日澄清說,兩者沒有關聯,也沒有侵害網路自由之問題。

針對電信法修法,網友以圖示提出質疑,並在網路瘋傳,引起眾多討論。網友批評修法後,政府或電信業者可以因為各種理由、運用各種手段,讓網路內容不被看到。

NCC說明,電信法修正草案第9條之規範目的,已特別敘明為對於網路上提供不特定多數人觀看之「內容」,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妨害公序良俗時之處理方式。至於該「內容」之提供者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並非本條規範之事項。

所以「有關著作權保障之事項,宜由權責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依法處置或經由司法訴訟途徑為之」。由此可見,修正草案與智財局針對侵權網站封站之修法無關。

另外,電信法修正草案第9條第2項規定:「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之內容,經各該法律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應依各該法律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授權之通知,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

NCC說明,因在實體世界及網路(虛擬)世界同時存在的各種社會活動或行業,現行法制並未區分其事務管轄機關,例如實體世界之銀行與網路銀行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為金管會,所以只要各該法律主管機關依其法定職掌,認定網路上之內容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的情形,並依法通知相關電信事業時,該電信事業即有配合停止利用人使用網路或移除內容的義務。

NCC強調,其目的在於貫徹公權力不因實體或網路世界而有差異,並不影響絕大多數正常使用網路的民眾權益。

針對同條第3項規定:「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之內容,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得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

NCC說明,本項只是將現行條文第8條第2項加以移列酌修,是基於契約機制。

NCC指出,目前實務運作亦有例可循,例如固定通信網路業者合組審議委員會,審核提供營業之電信內容是否有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如有該等情事,自不准其上架;於提供營業後始發現該等情事,即停止其使用。

NCC說,目的是讓業者善盡其企業責任,如網路上出現令社會輿論譁然或撻伐的不當內容,在法律所定主管機關不及通知業者處置時,業者即可本於與用戶之契約或網路使用規範加以立即處理,以維善良風俗,並非侵害網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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