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會計法提案意旨包含教授

中央社/
13 年前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5日電)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今天表示,主計總處研討後認為,會計法修正條文雖未明列教授,但從委員原提案意旨,都含教授在內。

行政院重申,不會對會計法修法覆議,行政院長江宜樺會副署會計法修法條文。

立法院院會5月31日三讀修正通過會計法部分條文,民意代表與學者報支經費有條件除罪;媒體報導,通過的條文漏了「教」字,教授因而不在除罪化範圍。

鄭麗文下午表示,行政院依法務部所提意見,請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就會計法第99條之1提供法律見解。

她說,主計總處今天會同法務部與行政院法規會研討後認為,修正條文雖未明列「教授」,但從委員原提案的意旨及說明,都含「教授」在內,非常明確。

鄭麗文並說,條文規範的客體是「研究計畫費」,大專院校「職員」中參與研究計畫者,是以教授為主要研究人員,行政人員為輔,協助投標、用印、核銷等庶務工作;所以條文所稱「職員」,依立法說明,宜包括教授與行政人員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