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共判刑2年
無業的陳男經常上網打發時間,101年3月間於網路聊天室認識國三女小珍(化名),雙方以乾兄妹互稱,陳男第一次邀約小珍出遊,便將小珍載回陳男位在屏東縣林邊鄉的住處過夜,從深夜11時至凌晨2時許,陸續發生3次關係,隔天再由陳男騎機車將小珍送回家。
少女怕懷孕才說出
由於男女雙方並未採取避孕措施,小珍擔心事後懷孕,跑到醫院檢查,家人察覺出異狀,最後才說出與陳男發生性關係,遂向警方報案,陳男訊後被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
法官認為,陳男未違反小珍意願在同一地點發生3次性行為,雖屬同一行為,但每次性交獲得滿足終止後,於休息片刻又再起犯意,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故陳男所犯3罪,犯意有別,應按行為次數予以分論併罰。
法官衡量陳男無前科紀錄,犯後態度配合,且具輕微身心障礙,雖所犯罪刑為刑法第227條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最低刑度為3年,因有情堪憫恕之情形存在,故酌量減輕其刑,每罪各處1年8個月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