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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更正答辯規範入法 小心文字獄?!

NOWnews/ 2013.06.02 00:00
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5月30日審查通過「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規定媒體須提供被報導人更正或答辯的機會,外界形容為「出版法」復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也因此被批評為「擴權」。

NCC昨(1)日澄清,所謂「NCC擴權」並非事實,該規定僅具有民事法律效果,並未另定行政干預或裁罰措施,而我國現行民法等其他相關法律,皆已針對媒體報導侵害他人名譽等權利的行為,訂有類似更正或答辯的規範,新聞媒體原本就有遵循的義務,大法官解釋也認定符合於憲法意旨。

NCC表示,將更正答辯權明文規範於草案中,一方面落實憲法上民眾「接近使用傳播媒體」的權利,另一方面則補強民法上既有的人格權保護規範所不足之處,並未增加平面媒體在法律上原本所沒有的限制。

NCC說,為維護閱聽人權益,落實公民自治,本草案規定利害關係人請求更正權及媒體經營者應予回復的義務,並於後續條文訂定其違反者的民事歸責要件,以落實保障民眾權益的人格權保障規範。由於本草案並未採取行政介入或裁罰方式,因此並未擴大NCC職權。

NCC指出,在數位匯流的年代,媒體之間的訊息相互流通,平面媒體較諸廣電媒體,有更強大的「議題設定」能力,平面媒體報導廣為電子媒體所運用,且未來傳播媒體依照本草案規定整併後,同一集團下的平面媒體與電子媒體之間報導素材相互流用情形,將更為頻繁,因此,要求媒體提供被報導人更正或答辯的機會,不應僅侷限於依廣電三法規範的電台或頻道。

大法官釋字第364號解釋理由書:「一般民眾得依一定條件,要求傳播媒體提供版面或時間,許其行使表達意見…以促進媒體報導或評論之確實、公正…媒體之報導或評論有錯誤而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受害人即可要求媒體允許其更正或答辯,以資補救。」

NCC說,由此可知民眾要求媒體對於錯誤報導予以更正或損害賠償,為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另查我國現行氣象法、精神衛生法、傳染病防治法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均明文規定當事人對於傳播媒體對於錯誤或不實報導,得要求更正,不論平面媒體或廣電媒體均一體適用。前述規定均行之有年,並未對平面媒體造成「寒蟬效應」。

NCC強調,要求媒體提供被報導人更正或答辯的機會,在法治先進國家中,也有類似制度;例如,德、法兩國有關「回應報導」法制,就已經實施150年以上。根據歐盟各項指令,新加入歐盟的國家,負有在各自內國法中,制定與實施回應報導法制的義務。換言之,NCC將相關規定入法,也符合當前世界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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