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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仲諒二審重判 律師團將續上訴 中信金相信同仁清白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2013.06.01 00:00
針對前中信金(2891-TW)副董事長辜仲諒涉「紅火案」二審重判,辜仲諒律師團發表聲明表示,律師團對於高等法院認定辜仲諒操縱股價、背信,感到遺憾,絕對會繼續上訴。而中信金控也發表聲明表示相信同仁清白,支持上訴。

辜仲諒等中信金高層主管,被控於民國94年間買進兆豐金股權及大量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並指示親信在香港成立資本僅1美元的紙上「紅火」公司,在金管會核准中信金收購兆豐金股權後,由紅火贖回結構債,賺得新台幣逾10億元價差。台北地檢署96年間起訴中信金前財務長張明田、前法務長鄧彥敦、前財務副總林祥曦,辜仲諒當時則因未到案遭通緝。

高院認為,辜仲諒當時兼任重要職務、也是知名銀行家,張明田、鄧彥敦、林祥曦原分別為重要部門主管,應具高度職業道德,卻架空中信銀行董事會、規避內控規定,擅自處分銀行重大資產,再投入鉅資操縱股票交易價格,藉此套利,擾亂金融秩序。

此外,辜仲諒等人犯後否認犯行,全盤諉責於在逃共犯,稱一切都是為了中信銀行、中信金控的最佳利益,使紅火公司成為私人金庫,是「重大財產犯罪」。

因此,高院依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2項銀行負責人背信罪,判處辜仲諒有期徒刑9年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5000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判處張明田8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5000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鄧彥敦被判刑7年6月、林祥曦被判刑8年。

對此,辜仲諒律師團強調,紅火公司就是中國信託的特殊目的公司SPV,絕對不是所謂私人金庫,辜仲諒也絕對沒有從紅火公司拿過一毛錢。中國信託也沒有因為結構債的交易有任何損害,辜仲諒也絕對沒有操縱股價的行為,律師表示會繼續提起上訴,爭取清白到底。

辜仲諒律師團對於第二審法院就辜仲諒被檢察官起訴的非常規交易、內線交易、洗錢等部分,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表示肯定。

而中信金也發布聲明稿強調,相信這幾位涉案同仁的清白,依據公司曾進行的內部調查,紅火公司為中信金的特殊目的公司(SPV),紅火公司出售結構債獲利新台幣10億元也歸中信金所有,公司並未受到任何損失,且這幾位同仁也沒有任何所得,公司支持同仁上訴,相信司法終將還他們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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