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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火案 辜仲諒二審判9年8月

中央廣播電台/王照坤 2013.05.31 00:00
「紅火案」今天(31日)二審宣判,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被判處9年8個月有期徒刑。法官在量刑理由中指出,辜仲諒是知名銀行家,本來應對眾多存款戶與投資人善盡負責、管理義務,沒想到竟然從中牟取私人利益,透過操縱股票等手段進行套利,嚴重擾亂金融秩序,也影響了銀行存款戶、相關公司與股市投資人的權益。

曾受到社會高度關注的「紅火案」31日高院二審宣判,法官依據罪刑較重的銀行法背信罪,判處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中信銀行前董事長辜仲諒有期徒刑9年8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5,000萬元,判決結果比一審的9年,增加了8個月徒刑。

高院行政庭長洪光燦說:『(原音)本案被告藉由紅火公司所圖得的不法利益是3,000多萬美元,被告辜仲諒在偵查中並沒有就構成要件的犯罪事實部分為自白,也沒有繳交全部犯罪所得,這個部分原判決的認定也未夠詳盡,這個部分似乎也沒有減刑規定的適用。』

高院在量刑理由中指出,辜仲諒是知名銀行家,理應對眾多存款戶與投資人善盡負責、管理義務,更應具高度職業道德,沒想到竟為從中牟取私人利益,進行具爭議性的投資策略,透過職務之便以及居於主導決策的地位,利用中信銀行內控功能不彰,架空銀行董事會,擅自處分銀行重大資產。

因此高院認為,辜仲諒等被告將銀行資產拿來操縱股票交易價格,藉此套利,嚴重危害銀行利益,擾亂金融秩序,扭曲自由市場的價格機能,影響中信銀行存款戶、相關公司、股市投資人的權益甚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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