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歌劇院升格 得標廠商批市府違約

中央廣播電台/江昭倫
13 年前
波折重重的台中歌劇院爭議又現一樁!已取得台中歌劇院委外經營最優先申請人的緻圓公司今天(31日)召開記者會,痛批台中市政府刻意拖延,逾期仍拒不議約、簽約,嚴重違反誠信與信賴原則。台中市政府文化局則表示,他們是因為「政策變更」,決定啟動退場機制,廠商若有損失,可以申請補償。

台中歌劇院是由普立茲克獎得主伊東豊雄設計,2009年動工,預計2014年年底就要完工,但未來要如何經營管理,被文化界視為「燙手山芋」。台中市政府歷經10次招標都流標,直到今年1月,才由緻圓公司得標,取得歌劇院經營管理最優先申請人資格。

緻圓公司31日召開記者會,批評台中市政府一方面讓歌劇院以公辦民營OT案進行,一方面又推動修法,爭取將台中歌劇院交由中央管理,並以「政策變更」為由,未依約與得標廠商完成議約、簽約,如此「腳踏兩條船」的心態,嚴重違反誠信與信賴保護原則。他們呼籲台中市政府儘速依法完成歌劇院OT案合約簽署,否則將尋求行政救濟,並向監察院檢舉官員失職。緻圓公司董事長陳興說:『(原音)你(台中市政府)就是依法行政,依你申請需知上所規定的,趕快跟得標廠商簽約,沒有任何理由;如果你有什麼理由,我甚至願意跟台中市政府相關人員公開辯論,你講出來你是憑哪個法。』

對於得標廠商的指控,台中市文化局表示,他們是依促參法規定,「因政策變更,不續辦促參案件」,並啟動退場機制。文化局強調,台中歌劇院若由市府自行營運,將成一大錢坑;若改由中央管理,則由文化部負責編列預算。另外,促參法明訂OT案適用對象為「民間機構」,若給中央機關營運,於法無據。

文化部長龍應台日前則在立法院指出,台中歌劇院雖然列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但在移轉併入前,如衍生法律爭議,應由台中市政府自行負責。文化部並行文要求台中市政府必須與得標廠商議約,避免爭議持續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