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勞檢處處長陳俊六表示,堆高機的駕駛除應接受堆高機操作人員之專業訓練合格之外,若在萬不得已情況下,確有需要載人作業時,務必使堆高機『停止行駛』,並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0款規定:「不得使勞工搭載於堆高機之貨叉所承載貨物之托板、撬板及其他堆高機(乘坐席以外)部分。」,雖然但書已明確規定「但停止行駛之堆高機,已採取防止勞工墜落設備或措施者,不在此限。」可以有條件搭載勞工於堆高機上進行作業,惟仍建議事業單位『非萬不得已,勿載人作業』;如確有需求時,則該堆高機應有符合下列構造的防墜設備及遵守搭載勞工作業注意事項,並使勞工確實遵守。茲提供下列相關防範設施供業界參考:
一、堆高機具防墜構造之作業平台如下:(參考圖1)
(一)作業平台結構應具足夠強度。
(二)作業平台應設置與貨叉或後扶座固定之構造。
(三)護欄應高度應在90公分以上,並應包括上欄杆、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
(四)應設置錨定點或安全母索,供安全帶?掛。
(五)進出作業平台之門宜為內開式,並設置門閂。
(六)作業平台與桅桿間應設置防捲夾護網。
二、堆高機採取使搭載勞工作業注意之防墜措施如下:(參考圖2)
(一)堆高機操作人員應全程參與平台作業,不得離開。
(二)堆高機停止行駛時,操作人員應以緩慢及穩定速度升降作業平台。
(三)勞工應配戴安全帶及安全帽,並全程?掛安全帶。
(四)作業平台完全降至地面時,勞工才可進出作業平台,並嚴禁使用堆高機作業平台作為勞工升降設備或代步工具。
(五)嚴禁勞工跨出作業平台外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