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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籲制定海基會監督條例 陸委會:已有規範沒有必要

NOWnews/ 2013.05.29 00:00
記者陳思豪/台北報導

民進黨前主席蔡英文呼籲政府應制定海基會監督條例,陸委會28日表示,不論海基會或未來兩會辦事機構派駐人員,目前已有兩岸條例、公務員服務法等監督規範,沒有必要再制定所謂監督條例。

蔡英文接受平面媒體訪問時指出,兩岸辦事機構是處理公權力事務,不能再沿用過去政府委託民間機構的做法。此外,為避免發生忠誠、干擾台灣選舉情事,他建議政府要制定海基會監督條例,就其中國辦事處訂定有效規範。

但陸委會認為,海基會人員目前已有兩岸條例及其他法令給予完整監督機制,包括兩岸條例第4條(授權法源)、兩岸條例第4條之1(公務員轉任及年資計算)、兩岸條例第4條之4(保密及相關義務)、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利益迴避義務)、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財產監督)。

此外,海基會也依預算法規定,每年所編列的年度預算,都送立院審議、受國會監督。

若是海基會受政府委託簽署兩岸協議的部分,目前兩岸條例中也有實質規範,包括第4條(委託民間團體處理兩岸事務)、第4條之2(協議辦理機關)、第4條之3(受託團體之監督)、第4條之4(受託團體之保密及相關義務)等6個條文,而兩會過去簽署的18項協議,也都依上述規範辦理。

陸委會最後指出,政府有關兩岸互設辦事機構,是規劃設立海基會在大陸之分支機構,由各機關及海基會共同派員進駐,並由政府統一指揮監督。所有人員目前都有完整監督規範,因此無必要再制定監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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