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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大維:菲應循海洋法公約精神

中央社/ 2013.05.28 00:00
(中央社記者廖漢原華盛頓28日專電)政大國際關係學院副教授如大維投書美國「華盛頓時報」指出,菲律賓簽署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應依條文精神處理台菲漁案,菲方的行為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副教授如大維(David Lorenzo)投書華盛頓時報(Washington Times)文中指出,菲律賓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簽署國,菲方應依據公約精神處理台菲漁案相關爭議。

海洋法公約第73條規定世界各國管理專屬經濟海域所肩負的責任,條文也未規定,在任何情況下,可以動用致命性武力攻擊非武裝漁船。

如大維以法律觀點分析,即使漁船出現在菲國經濟海域,菲律賓人員開火的行動難以在法律上站得住腳。由雙方船隻大小、彈孔位置,及缺乏證據證明台灣漁船衝撞公務船,菲方所謂「自衛」的說法缺乏足夠證據。

事實上,根據國際慣例和海洋法公約,台灣漁船在台菲都有權宣稱為專屬海域的地區作業。公約第74條明確呼籲所有專屬海域重疊的國家,應盡速就海事運作達成協議,不得以行動阻止協議的簽署,不過菲律賓政府至今仍未遵守條文精神。

如大維認為,台菲漁案涉及短期和長期兩種情勢。短期而言,解決漁案危機,菲國政府必須以正式名稱向台灣表達官方道歉,執法時負起國際責任,並向死者家屬賠償。菲國所謂採行「一中政策」的言論,不應成為阻礙,特別是用「一中」來規避責任。

長期來說,台菲專屬經濟海域重疊,雙方必須達成協議。沒有協議,緊張情勢將持續,未來仍有高度機會發生類似慘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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