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益航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事宜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
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條
本公司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正式任職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包含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國內外子公司之正式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應於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由董事會核定員工認購股數。其他相關事宜則授權董事長決定之。第六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一、 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 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三、 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七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第八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12%,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計新台幣192,000,000元,佔法定可買回總金額上限新台幣4,916,272,475元,占3.91%,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益航股份有限公司此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及股東權益報酬率等項目未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另本次所預計買回股份,經核算並未逾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所規定之金額,評估其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