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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共識 公務員連兩丙應資遣

中央社/ 2013.05.27 00:00
(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27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朝野達共識,公務員連2年考績丙等或10年內3個丙等,應予資遣。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逐條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對「應予資遣」公務人員,考試院版本限因機關裁撤、現職工作不適任調整後未達標準、身心障礙經認定不堪勝任職務及其他法規規定者,才會被認定應予資遣。

不過,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版將年終考績連續兩年列丙等列為應資遣對象,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吳宜臻、陳其邁也提出修正動議,將年終考績10年列丙等達3次公務員也列為應資遣對象。

雖然考試院銓敘部長張哲琛表示,應在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相關規定較為恰當,不過,包括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賴士葆、王惠美都不反對將「年終考績連續2年列丙等」及「年終考績10年列丙等達3次」也列為應予資遣條件,成為委員會初審朝野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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