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王茂雄(判刑1年2月確定)涉嫌在民國82年間第12屆嘉義縣鹿草鄉農會的選舉賄選,全案由時任嘉義地檢署檢察官的宋宗儀偵辦。
王茂雄因當時已登記鹿草鄉農會第13屆總幹事遴聘,他害怕到案後遭羈押,會影響遴聘資格,於是讓兒子透過關係向宋宗儀行賄新台幣300萬元,作為王到案後不予羈押的對價。
宋宗儀收到賄款後,同意王茂雄於鹿草鄉農會總幹事遴聘完成後主動到案。宋宗儀明知王茂雄涉犯賄選犯罪嫌疑重大,卻以無羈押必要,讓王以200萬元具保。
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二審認定,審酌宋宗儀身為檢察官,竟貪圖私利,掌握國家公權力成為歛財的工具,嚴重破壞公務員官箴及司法形象,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12年徒刑,褫奪公權10年,追繳沒收300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