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壟斷標準 NCC定位收視率

中央社/ 2013.05.24 00:00
(中央社記者鄭景雯台北24日電)NCC今天通過「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配套的頻道收視率加重計算方式,認定媒體影響力、壟斷標準定位為收視(聽)率、閱讀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召開委員會議,通過「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授權訂定的廣播電視事業年平均收視(聽)率、日報、週刊年平均閱讀率的加重權數及換算比率授權法規草案,母法一旦通過立法,期望可儘早落實推動。

NCC表示,如「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順利依行政院版完成立法,未來審核廣播電視事業整合案,將參與整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及頻道代理商相關的頻道收視率加重計算,以凸顯有線廣播電視多系統經營者(MSO)及頻道代理商的影響力量,確保多元的媒體來源管道。

NCC表示,考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與頻道代理商對頻道上、下架的影響力,對於參與媒體整合設以較高管制門檻;如廣播電視事業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整合或為關係人者,訂戶數達全國30%至33.3%的MSO加重權數乘以2,意即將其對頻道上、下架的垂直影響力轉換為水平影響力,擁有1個頻道收視率相當於2個頻道收視率,再依訂戶數規模,分別訂定1.8、1.6、1.4、1.2等共5級的加重權數。

至於頻道代理商部分,NCC表示,行政院版草案是目前唯一將頻道代理商納入規範的版本,歷次調查顯示多數頻道均由少數代理商所代理,而頻道代理商對頻道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上、下架有關鍵影響力,為適度彰顯其影響力,代理10個頻道以上者,其相關頻道收視率最高乘以2,其餘依代理頻道數量分別訂定5級加重權數。

NCC說,後續仍將辦理廣播電視事業年平均收視(聽)率、日報、週刊年平均閱讀率的加重權數及換算比率授權法規草案聽證作業,以使草案更完善。

由NCC所提「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已於今年4月10日函請行政院審查,行政院4月25日院會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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