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吳姓男子惡行重大,見2名友人性侵被害少女後,竟認為機不可失,趁少女還在昏迷狀態時將她性侵得逞,少女返家後向男友哭訴並報警處理,台灣高等法院21日更一審,將吳男依乘機性交罪判刑5年。
被害少女透過許姓、何姓少年關係認識吳男,4人於民國98年6月3日晚間共同出遊。據《中央社》報導,當天吳男邀約被害少女、許姓、何姓少年至烏來戲水,4人隔日凌晨至許男家中避雨、休息,沒想到被害少女竟被脅迫吸食K他命,在頭暈無力、失去意識的狀態下,被許姓、何姓少年拖進房間性侵得逞。
2少年犯下惡行後,吳男見失去意識的被害少女躺在床上,竟認為機不可失,也乘機性侵少女得逞,少女返家後擔心得愛滋病,便告訴男友事發經過並報警處理。
吳男到案時還否認性侵少女,一審判決認為吳男與被害少女初次見面就性侵她,行為惡劣,而吳男面對作證時崩潰痛哭的少女,不僅矢口否認犯行,也未嘗試賠償,犯後態度惡劣,依乘機性交罪將他判刑5年。
高院二審駁回上訴。全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今仍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認定,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