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漁業人漁船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作業海域範圍,含受海盜威脅或非法武力高風險海域者,得僱用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提供的私人武裝保全人員,並應逐船檢附相關文件,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漁業人應令其僱用非中華民國籍私人武裝保全及其持有或使用槍砲、彈藥、刀械,在國外登(離)船,並不得進入已報請備查受保護漁船以外中華民國領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長沙志一受訪表示,目前台灣漁船作業的高風險海域,主要在麻六甲海峽、亞丁灣等海域。
他說,在中華民國境外僱用武裝保全維護漁船作業,武裝保全不排除中華民國籍,但因目前政府高度管制持有槍械,須經內政部修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允許民眾在境外或境內專屬經濟海域參與這類工作後,就可適用。
經委會也初審通過,僱用私人武裝保全未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或僱用非中華民國籍私人武裝保全及其持有或使用槍械,未在國外登(離)船,或進入已報請備查受保護漁船以外中華民國領域,將處漁業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日前已初審通過航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開放中華民國籍商船可僱用私人武裝保全。沙志一表示,航業法適用對象為一般商船,漁業法規範漁船,須分別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