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書指出,民國100年間,18歲的黃男透過網路認識13歲少女,兩人交往為男女朋友,少女與家人同住,情侶兩情相悅,某日凌晨在少女房間發生性關係。
事發時,少女父母察覺少女房內有異狀,要入內察看時,黃男倉皇逃出,留下衣物及鞋子,少女父母得知此事,向警方報案。
苗栗地方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黃男徒刑2年,黃男及檢方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以黃男與少女是兩情相悅下發生性關係,且黃男與少女家人達成和解,有悔悟之心並盡力彌補過錯,判處徒刑2年,緩刑5年。全案仍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書指出,民國100年間,18歲的黃男透過網路認識13歲少女,兩人交往為男女朋友,少女與家人同住,情侶兩情相悅,某日凌晨在少女房間發生性關係。
事發時,少女父母察覺少女房內有異狀,要入內察看時,黃男倉皇逃出,留下衣物及鞋子,少女父母得知此事,向警方報案。
苗栗地方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黃男徒刑2年,黃男及檢方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以黃男與少女是兩情相悅下發生性關係,且黃男與少女家人達成和解,有悔悟之心並盡力彌補過錯,判處徒刑2年,緩刑5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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