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揚智: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5.13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5/132.預計發行價格:0元3.預計發行總額(股):2,000,000股普通股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既得條件:依實際發行辦法所訂之獲配員工個人留任年資及年度績效考評標準皆達成為既得條件。(二)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1) 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其股份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2) 員工有自願離職、留職停薪、資遣者,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事實發生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其股份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三)如遇員工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者:(1)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於離職時全數既得。(2)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一般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發生當日視為全數既得,由其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式並提供相關證明檔案,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5.員工之資格條件:(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為限。(二)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三)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目前公司流通在外股數為 297,526,071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為0.672%,102年4月22日(含)前30個營業日收盤均價新台幣32.6元,設算每股可能費用化之價格,若全數發行總費用約新台幣65,200仟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以所訂既得期間 3年及目前流通在外股數計算,每年費用對每股盈餘稀釋約新台幣0.07元,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一)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二)既得期間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可參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11.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除募發準則第60-2條規範應經股東會通過者外,其餘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二)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四)本辦法之「給與日」之決定,依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101)基秘字第139號: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處理疑義之規定辦理。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