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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看:法律專業與民眾價值觀

立報/本報訊 2013.05.09 00:00
左看:改造法律林益世貪污案的一審判決與民眾、輿論的巨大落差,反映了兩個深刻問題:法律專業與民眾經驗判斷的關係,以及法律本身的合理性、正當性與法官判案的合法性。首先,這次判決鮮明反映了台灣司法體系的專業性與封閉性所得出的法律判決與一般民眾的基本是非價值觀有嚴重落差。但這並非是法律專業本身的錯誤。若仔細研讀一審判決書,我們可知法官的判決確是依法言法而得出的法律判斷,有其自圓其說的道理。這落差與其說是法律專業者的封閉性,不如說是法官所依據的法條本身,有嚴重的偏差與缺失。簡單的說,為了維護刑罰上的法定主義以保障基本人權,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貪污行為的規範過於狹隘,認定只有訴諸於公權力之行政作為方構成貪污要件,而忽略了公權力往往不需要透過既定的行政體系、客觀的行政管道或行政處分來達到其無遠弗屆的影響力。即,一個有權勢公務員根本可在目前法規範之外,但仍然依賴其公務員權力,來進行不當得利。因此,要彌補當前這法律專業與民眾經驗判斷之嚴重落差的根本之道,就是重新檢討貪污罪行的法令。改造法律乃是邁向真正法治的第一步。(許若仁/社會評論者)右看:尊重法律專業「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等概念,乃是現代民主社會的基礎,法律的重要性自不待言。但法律的詮釋與運用卻是高度專業,若沒有相當的法律專業訓練,是不可能如實理解法律真義。例如,單單民法就有1137條,更不用說牽涉其內的各種判例、決議文或大法官解釋文等。因此,民眾對於日常生活固然有其是非、正義或不當的基本價值判斷,但這些基於經驗常識的是非觀念卻並非能與法律的判斷劃成等號。否則,法律的正義、法律的尊嚴就會蕩然無存,而淪於民粹式的道德義憤。而沒有專業素養為基礎的民眾正義感,往往是錯殺忠良或傷及無辜。尊重專業的法律判斷,乃是台灣邁向法治社會的第一步。近日林益世涉嫌貪污案的一審判決爭議,就是上述以民粹正義來取代專業法律的危險趨勢。林益世的恐嚇取財固然是客觀事實,但這行為是否屬於貪污罪行,卻需以對貪污治罪條例的專業詮釋為本來判斷,否則任何恐嚇取財豈非都可無限上綱為貪污,而以10年以上的重刑伺候?這種訴諸於民粹義憤來加重懲治個人行為,就是助長了國家刑罰權的大幅膨脹,而嚴重危及了個人人權保障。(陳安君/大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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