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2013年05月07日公司名稱:原相(3227)主 旨:董事會決議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發言人:羅美煒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5/07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配發予員工,發行價格0元3.預計發行總額(股):上限為普通股2,000,000股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既得條件: 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依營運或管理上之需要,依下列二種 既得條件進行發放: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即該次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增資基準日)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並達成本公司要求 之績效條件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任職屆滿2年: 30% 任職屆滿3年: 30% 任職屆滿4年: 40% (2)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增資基準日)屆滿5年仍在職,並達成本公司要求之績效條 件者(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績效要求),既得100%之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 (二)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 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惟對於自獲配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屆滿二年以上之員工,董事長得考量 員工之特殊功績與整體貢獻後給予一部份或全部尚未達成既 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留職停薪: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 ,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3)一般死亡: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公 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惟對於自獲配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屆滿二年以上之員工,董事長得考量員工之 特殊功績與整體貢獻後給予一部份或全部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4)職業災害: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 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依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 達成既得條件。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由繼承人於被繼承員工死亡當日起,仍依本條第(二)項既得條 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5)調職: 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本項第一款「一般離職」之方式處理。惟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 公司之員工,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 (6)員工或其繼承人應依信託約定,領取達成既得條件所移轉之股份。 (三)股份種類:本公司普通股。5.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 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 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 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及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提升 向心力與生產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 用。民國102年度擬提股東常會決議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上限為 2,000,000股,每股以新臺幣0元發行,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 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臺幣131,400,000元(以民國102年4月26日收盤價 新臺幣65.7元擬制估算)。如均採既得條件(1)發行且以民國102年11月 初發行計算,暫估民國102年~106年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7,665仟元 、45,990仟元、42,705仟元、24,090仟元及10,950仟元,如均採既得條 件(2)發行且以民國102年11月初發行計算,暫估民國102年~107年之費用 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4,380仟元、26,280仟元、26,280仟元、26,280仟元 、26,280仟元、21,900仟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即134,628,504股)計算,如均採既得條件(1) 發行,暫估民國102年~106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為新臺幣 0.057元、0.342元、0.317元、0.179元及0.081元,如均採既得條件(2) 發行,暫估民國102年~107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為新臺幣 0.033元、0.195元、0.195元、0.195元、0.195元及0.163元,對本公司 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員工名義交付股票信託保管 ,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1)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予以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 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約 執行之。 (二)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 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 之普通股股份相同。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處理。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